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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外旅遊、洽公,別忘了投保「華南旅行綜合保險」。不論是行程中的個人責任風險、意外身故或殘廢、傷害醫療、海外突發疾病、旅行不便險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華南保險都完整提供給您。讓您出外旅遊、洽公保障多更多!
前往歐洲申根會員國的旅客,如需辦理申根簽證者,仍需投保「歐洲申根旅遊專案」!如您不需辦理申根簽證,可投保一般「旅行綜合保險」,但由於歐洲醫療費用昂貴,為保障旅遊期間自身的安全與權益,建議可投保「歐洲申根旅遊專案」,以提高旅遊期間之各項保障。 1.投保金額:最高投保金額1,000萬(有年齡及投保金額限制)。 2.保險期間:最高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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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綜合保險保障項目│旅行綜合保險保障範圍│投保注意事項│歐洲申根旅遊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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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綜合保險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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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 種 |
承 保 範 圍 |
個人責任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從事旅遊行程中,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之意外 事故致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負損害補償責任。 |
旅行平安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受到傷害而致身故/殘廢。 ( 投保時未滿15足歲者,保險給付不含身故保險金 ) |
傷害醫療保險 |
實支實付型 就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健保給付部份給付,上限不得超過保單記載「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
海外突發疾病 ( 限海外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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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於海外突發疾病住院、急診或門診診療時,依被保險人在海外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 |
‧ |
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於附表中海外地區接受醫療診治時,其「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將依調整係數提高各項保險金之限額。(附表:海外地區醫療保險金限額調整係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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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不便保險 ( 限海外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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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旅遊時因其所搭乘班機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其隨行行李,而須在目的地緊急需要購買衣物、日用必需品及為提領延誤行李所發生之交通費用。 |
10,000元 / 限額 |
行李遺失費用: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旅遊時因隨行行李確已遺失,或其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未領得其行李,在七十二小時內須緊急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各項合理費用。 |
20,000元 / 限額 |
額外住宿及旅行費用:因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檢疫規定、天災、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交通意外事故之事由,所發生合理額外住宿及旅行費用。 |
3,000元 / 日 20,000 / 限額 |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被保險人之護照或造成旅程阻礙或必須停止之文件因毀損、遺失、被竊或被劫,所發生之合理重置成本或費用。 |
10,000元 / 限額 |
家屬看護費用: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之死亡或重大傷害,其傷情經旅遊地合格醫院或診所以書面證明必須留置治療七日以上時,其家屬需前往照顧或處理善後事宜所發生之合理必要費用。 |
10,000元 / 限額 |
劫機事故之補償費用: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飛機,因遭劫持致延誤行程逾二十四小時以上。 |
5,000元 / 日 |
行程延遲補償費用:被保險人於旅遊期間(並包括回程),因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之原因延遲超過十二小時以上所支出必要交通、住宿及膳食等費用。 |
3,000元 / 日 10,000元 / 限額 |
行程縮短或取消補償費用: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開始前二十四小時或保險期間內,因下列意外事故而取消或縮短旅遊行程,致被保險人已預先支付之旅遊費用( 含住宿 ),無法依旅遊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請求一部份或全部費用之返還,本公司在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負補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因死亡或突然罹患重病經醫師診斷後必須立刻住院治療逾七日者。 (二)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旅遊地區被宣布為疫區、戰區或災區。但被保險人自願前往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損失金額50% 30,000元 / 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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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承保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華南保險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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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海外地區醫療保險金限額調整係數表 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於下列海外地區接受醫療診治時,其「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將依下列調整係數提高各項保險金之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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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地區 |
美加 |
歐洲 |
紐澳 |
日本 |
其他地區 |
調整係數 |
200% |
150% |
150% |
1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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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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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以天數算,最多180天,未滿24小時以一天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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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時,要/被保險人須在中華民國境內,始可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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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險「投保年齡及保額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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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 足歲 ) |
未滿15 (不含身故保險金) |
15足歲 以上~ 20足歲 |
20足歲 以上~ 65足歲 |
65足歲 以上~ 75足歲 |
75足歲 以上~ 80足歲 |
80足歲 以上~ 85足歲 |
旅行平安保險最高保額 |
200萬 |
300萬 |
1,000萬 |
300萬 |
100萬 |
50萬 |
傷害醫療保險最高保額 |
以旅行平安保險金額之10%為上限 |
不承保 |
海外突發疾病最高保額 |
以旅行平安保險金額之10%為上限 |
不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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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行程、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旅行綜合保險,投保金額均依上述限額辦理,如購買一張以上保單,合計保額超過該項規定者,本公司仍以該年齡投保限額規定承保之,超額部份由本公司批減保額,並予以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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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不同、保險天數不同,應分別填寫要保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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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緊急救援服務 (※國內行程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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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緊急救援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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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年無休24H免費國/台/英語電話 |
7.當地火化、當地禮葬 |
2.護照、簽證協尋及遞送協助 |
8.遺體運送返國 |
3.緊急醫療轉送(含救護車安排服務) |
9.醫療問題傳譯 |
4.醫療諮詢、轉介醫院、醫師 |
10.協助安排傳譯人員 |
5.協助安排住院、醫院病況追蹤 |
11.翻譯及法律協助 |
6.護送就醫後返國治療 |
12.人道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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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時海外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886)2-6619-9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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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申根旅遊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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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歐洲申根會員國的旅客,由於歐洲醫療費用昂貴,為保障旅遊期間自身的安全與權益,建議投保「歐洲申根旅遊專案」,以提高旅遊期間之各項保障。本專案內容含有傷害醫療、海外突發疾病醫療、海外急難救助等附加條款,不僅符合規定,同時也可將海外旅行的意外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各項急難救助等風險一次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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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 足歲 ) |
未滿15 (不含身故保險金) |
15足歲 以上~ 20足歲 |
20足歲 以上~65足歲 |
65足歲 以上~70足歲 |
70足歲 以上~80足歲 |
80足歲 以上~85足歲 |
旅行平安保險最高保額 |
200萬 |
500萬 |
1,500萬 |
1,000萬 |
300萬 |
6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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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項 目 |
保險金額(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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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責任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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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造成第三人傷害及財物損失 |
100,000元 / 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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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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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殘廢(投保時未滿15歲者,本保險項目不含身故保險金) |
最高投保金額1,500萬 ( 年齡及投保金額詳附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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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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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 |
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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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突發疾病 |
( 限海外行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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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住院醫療保險金、急診醫療保險金、門診醫療保險金」保障 |
100萬 ※歐洲地區依「係數調整表」,調整後保額為NT$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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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不便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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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李延誤、行李遺失、額外住宿及額外旅行費用、旅行文件重置費用、家屬看護費用、劫機事故、行程延遲、行程短縮或取消」保障 |
依據條款規定 (可參考旅行綜合保險保障範圍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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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急難救助 附加條款 |
( 限申根專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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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於海外地區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發生突發疾病而致死亡,經本公司簽約之救援組織安排,對被保險人或其親友所支出的下列費用,本公司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親友前往探視或處理後事費用 |
最高限額15萬元 |
未成年子女返國費用 |
最高限額6萬元 |
醫療轉送費用 |
最高限額150萬元 |
遺體轉送費用 |
最高限額20萬元 |
喪葬費用 |
最高限額10萬元 |
24小時海外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886)2-6619-9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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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目前申根會員國,包含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挪威、波蘭、葡萄牙、荷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等。 |
註2: |
貼心小叮囑:旅客於旅遊/洽公期間內,請務必隨身攜帶本公司所開立之『英文投保證明單』。 |
註3: |
詳細承保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華南保險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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